(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三)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五)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名,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名;
(六)近三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市城乡建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向市城乡建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市城乡建委依照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书。
第七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入渝登记备案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八条 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有效期内在我市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需在渝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乡建委申请入渝登记备案延续;逾期未提交年度复核申报材料的,其入渝登记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九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抄报市城乡建委。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入渝登记备案证书交回市城乡建委予以注销。
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办公地址发生变化的,应报市城乡建委审核;企业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15日内,将入渝登记备案证交回市城乡建委予以注销。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取得入渝登记备案证后,应进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诚信档案系统注册,将企业及分支机构相关信息数据录入诚信档案系统,接受诚信评价动态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必须严格遵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国家及本市的工程造价咨询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市城乡建委和工程所在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