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1〕1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1]9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造价咨询市场环境,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 25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具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并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