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办公设备等应与分支机构的人员规模相适应;
4、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应一次性确定申报在渝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负责人1名应从事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技术负责人1名需具备本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2人,安全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
5、近三年,建筑施工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6、法律法规和市城乡建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向市城乡建委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市城乡建委依照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
第七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取得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八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书后,方可入渝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入渝登记备案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在有效期内承接了我市工程项目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需在渝继续从事建筑活动,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市城乡建委申请入渝登记备案延续;有效期内未在我市承接建筑施工业务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其入渝登记备案证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九条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人员和办公地点发生变化的,应于变更发生后10日内到市城乡建委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人员资格、数量等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抄报市城乡建委。
第十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入渝登记备案证交回市城乡建委予以注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时,应组建与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项目部,建立工程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项目部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必须是入渝登记备案人员,并到岗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