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1〕1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1]9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市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实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制度,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