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
白蚁防治单位接受委托从事白蚁灭治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白蚁灭治合同。白蚁灭治合同应当载明灭治范围、灭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2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防治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包治期限内发生白蚁危害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无偿灭治。
第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施工档案管理制度,施工档案应当规范、齐全。对在包治期限内的白蚁防治工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定期回访、复查,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使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白蚁防治药剂,建立健全药剂使用管理制度,实行药剂专库存储、专人管理。
白蚁防治单位在施药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农药防毒规程,做好安全防护和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药剂中毒事故和药剂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收取白蚁防治费。白蚁防治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白蚁防治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图片等资料,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统一管理。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屋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项目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
新建商品房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