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儿童发展纲要
(2011-2020年)
本纲要所指儿童年龄为出生至未满18周岁。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阶段。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参与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将为儿童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儿童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儿童发展,对于提高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001年,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安徽省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从儿童健康、教育、环境和法律保护四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纲要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责任,营造了全社会关心、爱护儿童的社会环境,推动了儿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我省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儿童发展实现巨大进步。截至2010年,《安徽省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儿童健康状况持续改善,全省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由2000年的28.98‰和34.74‰下降到10.7‰和13.32‰;全省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由2000年的3.1%下降为0.99%;0至6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由2000年的80.8%提高到85.3%;适龄儿童接种的免疫规划疫苗从过去的“五苗防七病”扩大到全部免费的“十四苗防十五病”。儿童受教育程度逐步提高,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入学率分别达到99.93%、99.22%,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0%,经济发达的市、县(市、区)基本普及了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基础能力建设不断加强,残疾儿童已经能够平等接受高质量的义务教育。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儿童保护工作显著加强,儿童权益保护的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贫困、孤残、流浪、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怀和救助,儿童发展环境更加优化。
受社会经济、文化、观念、地域等因素的影响,儿童发展及权利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全社会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儿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出生缺陷发生率上升,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贫困家庭中儿童、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流浪儿童救助迫切需要制度保障;人口流动带来的儿童问题尚未有效解决;不同区域、不同群体、城乡之间儿童发展还存在不平衡现象。进一步解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工作的重要任务。
未来十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儿童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儿童发展纲要,将为促进我省儿童持续发展和健康成长,推动建设美好安徽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根据《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为主线,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高儿童整体素质,提升儿童福利水平,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障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二、总体目标
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面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建立保障儿童安全的社会体系,促进儿童安全、健康成长;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权益保护法规制度,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年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和10‰以下(2015年分别控制在9‰和12‰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差距,降低农村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
4.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2015年达到90%以上)。
5.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6.低出生体重儿童发生率在4%以下(2015年在5%以下)。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在50%以上(2015年在45%以上)。
7.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低体重率、贫血患病率分别在7%、5%、12%以下,(2015年分别在9%、7%、15%以下)。
8.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和营养不良发生率。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2015年下降1/4)。
9.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0.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1.农村儿童和流动、留守、残疾等特殊群体儿童享有的卫生保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健康状况明显改善。
策略措施:
1.强化政府责任。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将母婴保健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营造有利于保护和促进儿童健康的社会环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儿童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实现城乡儿童医疗保障全覆盖。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扩大医疗救治病种范围。
2.加大对妇幼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加强妇幼卫生体系建设,省、市、县(市、区)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置儿科与新生儿科。加强儿童医疗保健人才队伍建设和儿科学科建设。充分利用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保健服务。
3.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80%以上。加强流动、留守、残疾等特殊儿童群体的卫生保健服务,实施优惠、优待和优先策略,使其享有的卫生保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4.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