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保障妇女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完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针对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
2.保障妇女的立法参与权。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3.加大妇女维权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贯彻执行的检查监督力度,深入了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将妇女维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推动城乡基层社区(村)普法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全社会自觉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
5.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6.提高妇女的司法和执法参与权。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妇女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特约检察员、仲裁员或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
7.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8.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帮助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
9.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的社会联动机制。开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试点和推行工作。在全省救助管理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内设置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庇护场所。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构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环境。
10.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1.依法维护家庭关系中妇女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在审理离婚、继承等案件中,坚持性别平等原则。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付出、离婚后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2.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3.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4.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5.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需要救助的妇女,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本纲要是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点专项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规划实施,努力实现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纲要中相应的目标任务。省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单设,职级高配,人员专职。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妇女发展规划,列入重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确保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根据纲要任务分工,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妇女发展纲要(规划)体系。
(三)保障妇女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加大妇女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优先安排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妇儿工委工作经费单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纲要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安排专项经费实施相应项目。重点扶持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妇女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发展。
(四)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纲要实施工作机制。纲要的实施纳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议事日程,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各级政府每年专题听取有关妇女发展问题的汇报,研究解决1-2个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纲要实施总体情况。每3-5年召开各级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开展实施纲要先进表彰。每年召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纲要实施进展情况。
(五)坚持和创新实施纲要的有效做法。加强对妇女发展和纲要实施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掌握、分析新情况,总结妇女发展规律,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解决妇女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进纲要实施。
(六)加大实施纲要宣传力度。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纲要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和实施纲要中的典型经验与成效,动员全社会进一步关心支持妇女发展,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实施纲要能力建设。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承担纲要目标任务的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八)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注重发挥妇女在实施纲要过程中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在参与中实现自身的发展与进步。
五、监测评估
(一)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纲要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纲要目标达标状况,评判纲要策略措施和纲要实施工作的成效,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纲要目标的实现。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纲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纲要实施。
(四)建立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进一步完善省、市两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