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过核对标准和有关部门救助标准规定的;
(二)申报期间有转移财产的;
(三)没有授权委托书或拒绝配合核对机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四)需要重新确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核对工作由旗县区民政局将已授权的核对对象基本信息提交市核对机构,核对机构将信息汇总分类后与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并出具核对报告,一个核对周期为30天(从统一递交至旗县区民政局之日起计算)。
(一)申报。核对对象在街道(乡镇)诚信申报家庭收入情况以及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凡申请享受低保、临时救助及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在初次受理时一并填报),与街道(乡镇)签订《委托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并提供受理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街道(乡镇)受理委托后及时进行实地核查,并于每月25日统一报旗县区民政局;各旗县区民政局于每月30日前将需核对家庭的信息报送市核对机构;
(二)核对。核对机构从每月30日起汇总分类所需核对信息,于下月5日前交付各相关部门,将需核对信息通过信息平台和数据拷盘相结合的方式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核对;
(三)反馈。政府各相关部门于每月20日将已核对信息反馈至市核对机构。核对机构对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在每月25日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出具核对结果,书面报告作为政府相关部门作出各种救助审批的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相关部门对核对报告提出异议时,认为有必要复核其经济状况的,可以要求核对中心进行复核,复核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核对周期(30天)。
核对对象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救助工作相关主管部门申诉,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核对情况出具书面报告答复申诉人。
第十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的核对内容外,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核对机构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地向核对机构提供下列与核对对象有关的信息: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就业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房产拥有、房产交易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情况;
(三)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