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低保边缘家庭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1.5倍的,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二)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三)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收入标准10倍的;
(四)家庭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或单套住房超120平方米的;
(五)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
(六)家庭成员拥有汽车的。
第十二条 核对机构可以采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调取申请人所需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
(一)系统核对。通过市政府信息平台或比对专线,由核对机构与相关部门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网络系统,并通过信息网络系统核对已救助和拟救助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
(二)人工核对。对部门间暂不具备建立信息网络条件的,由核对机构与相关部门间采用加密U盘方式,对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三)实地核对。由街道(乡镇)或相关部门,在审核救助申请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取证等方式核对救助对象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
第十三条 核对机构按照下列途径开展核对工作: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赡养、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得出;
(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
(六)货币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第十四条 核对机构在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时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