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一)工资性收入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它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收入;
  (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保险收益、彩票收益等;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含退职生活费、一次性补助等)、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收入、辞退金(包括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收入、赡(抚、扶)养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收入、遗属补助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补偿等;
  (五)其他有关的收入。
  第八条 下列内容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抚待遇;
  (二)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一次性奖励金;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金;
  (四)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五)抚恤金、丧葬费;
  (六)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七)工(公)伤职工除按月领取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公)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外的工伤保险金;
  (八)医疗保险待遇中的个人账户医保金、住院及门诊报销的医疗费、医疗补助费;
  (九)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月领取的生育保险津贴以外的生育医疗费;
  (十)老龄津贴;
  (十一)按有关规定不应当计入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九条 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下列具体内容:
  (一)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
  (三)房产(包括在本市以及在外省市拥有的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产);
  (四)债权;
  (五)商业保险;
  (六)其他有关的财产。
  第十条 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核对标准包括:
  (一)低保家庭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为低保家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