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11〕6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切实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城市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核对对象)委托我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比对、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核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各部门之间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有效衔接。市民政局是全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低收入家庭核对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第四条 核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和“实事求是、诚信申报、逐项核对、如实反馈、促进公平”的原则;既要依法、客观、公正,又要维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受理本市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法律援助等救助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申请人或家庭的经济状况作为参考,委托核对中心进行调查核实,具体核对对象包括:
(一)已享受城市低保、廉租住房以及各项社会救助待遇的;
(二)申请城市低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各项社会救助待遇的;
(三)受申请人委托,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核对内容包括申请救助家庭的家庭财产和一定期限内的可支配收入。
第七条 可支配收入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