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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港口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大连港口条例》业经2011年10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大连港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连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港口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负责港口管理工作。

  与港口管理有关的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港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大连港口管理实行一港一政、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市场运作、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促进港口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对港口投资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大连港口和重要港区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港区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大连港口的重要港区名录由市港口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大连港口和重要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港口主管部门依法征求各方面意见编制;其他港区总体规划由有关区(市)县港口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港口主管部门审查。市港口主管部门编制或者审查同意的港口规划经依法报请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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