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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厦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公司查询股东及其登记情况;

  (二)股东查询其股权的登记情况、分红情况及本公司的相关登记情况;

  (三)经股东同意或授权,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可对其股权登记情况进行查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机关及其他部门依法进行的查询。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向其股东披露以下信息,包括: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进行权益分派的,应与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其中,股票股利应当委托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进行分派,现金股利可以自行分派也可委托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分派。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应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注销股权登记托管:

  (一)公司向有关部门正式提出上市申请的或挂牌申请的;

  (二)公司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

  (三)公司依法完成解散程序的;

  (四)依法需要注销登记托管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其股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有权暂停为其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登记托管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如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其股东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依法对股权登记托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规则和有关文书格式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股权登记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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