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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厦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股东持有股权的数额、持股比例;

  (四)股东持有股权的出质情况;

  (五)股权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登记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出质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变更限制手续。

  第十五条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完成后,如出质股权数额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同步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出质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注销或撤销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质注销或撤销登记通知书,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解除变更限制手续。

  第十七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其股东在知悉或应当知悉股权被司法冻结或权利受到其他限制时,应于知悉或应当知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变更限制手续。

  第十八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名称等登记托管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应妥善保管股东账户卡、身份信息及相关股东认证资料,如发生股东账户卡遗失的,公司或其股东应持有效证件及时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补办新股东账户卡。

第三章 股权托管业务

  第二十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将股东名册交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统一托管,股东名册内容包括股东名称、股东地址、股东证件类型和号码、持股数量等。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至少每半年向公司通报一次股东名册及其变动情况,公司可随时查询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供下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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