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登记业务: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股权变更限制、解除股权变更限制等。
(二)股权托管业务:包括提供股权登记托管情况查询、保管股东名册、代理公司信息披露、代理权益分派等。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及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时,有权要求其提交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提供完善的场所和其他软硬件设施,确保股权登记托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股权登记业务
第九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完成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初始登记由公司统一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
第十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收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予办理股权初始登记,并签订股权登记托管协议。
第十一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股权初始登记时,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根据股权登记托管协议和公司提供的材料为其股东开立股东账户,并出具股东账户卡。股东账户的基本内容包括股东名称、股权名称及数额等。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东、受让公司股权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开立股东账户。
第十二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合法持有的股权因转让、赠与、继承、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其中涉及需有关单位批准的,应附上有关批准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特别资质要求的,股权受让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资质的要求,并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机构予以审核。
第十三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及时出具《拟出质股权登记托管基本信息》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拟出质股权登记托管基本信息》包括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