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厦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府办〔2011〕2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市总商会,厦门市股份制企业协会:
市国资委制定的《厦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厦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登记托管管理办法(试行)
(市国资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明晰股权关系,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促进股权合理有序流转,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厦门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登记托管是指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在本市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登记,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是指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在厦门市范围内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 在厦门市设立登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自然人股等各类股权,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托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在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时,应提供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公司章程等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股权登记托管应当遵循集中统一、高效服务、整体托管、规范有序的原则,收费标准及用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六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包括股权登记业务和股权托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