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借贷收入,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等。

  (四)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是指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出租、转让继承房产收入应当计算收入。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如遗属补助、参加商业保险的收入、股金分红、赔偿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和出售财物等收入。

  知识产权收入,指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第十一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五)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六)在职人员按照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政府和社会发给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八)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四章 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二条 对家庭收入的核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工资总额: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对有工作在外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属于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出具从事经营活动人员收入情况证明,证明其收入情况;市场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确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