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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统筹解决各类残疾人需求,既要解决困难残疾人的需求,也要为面上残疾人需求提供资源和服务。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重点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促进城乡残疾人事业一体化。坚持优势互补,统筹利用各类服务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坚持分类指导,根据残疾人需求特点和分布,制订实施相关服务规划,切实增强残疾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主要任务

  (一)社会保障

  按照“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标,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特殊津补贴体系,基本形成“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资金平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扩大保障覆盖面。

  1. 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社会保障。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按单独立户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一、二级重度且无劳动能力、无稳定劳动等经济收入的残疾人100%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定期补助范围。做到“单独施保、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并逐步提高标准。

  2. 扩大社会保险。落实相关扶持援助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依法参加相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对企业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帮助非全日制就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给予补贴,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将不能实现就业的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对重度及低保残疾人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或部分补助。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将登记失业的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给予免费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服务。

  3. 实现住房保障。实施残疾人安居工程,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范围,优先落实救助措施。农村残疾人危房户,“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城镇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廉租房、经济实用房的保障对象,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4. 完善社会救助。逐步提高对贫困残疾人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维权等方面的救助标准,保障残疾人基本权利。健全临时救助机制,对因灾、因病、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发展残疾人社会慈善福利事业,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5. 逐步提高社会福利。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改造补贴制度。逐步创造条件,建立残疾津贴制度。

  6. 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二)康复服务

  按照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目标,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残疾人康复服务和技术指导网络。全面提升康复服务能力,使有需求残疾人均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

  1. 加强康复机构建设。完成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及相关专业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每个县(市、区)建设一所能提供2项以上专业康复服务的,且符合标准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兴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建设康复医学科室。通过扶持政策和购买服务等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康复服务机构。探索建立康复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培育社会优质康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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