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8?49周岁育龄妇女);
(三)能证明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材料;
(四)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五)居住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直接申领《居住证》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办理《居住证》需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县级公安机关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临时居住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继续居住或证件因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持证人应当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临时居住证》、《居住证》丢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补领新证。
第十四条 居住登记和《临时居住证》、《居住证》的颁发或者申领、换领以及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居住证时,不得搭车收费。
第三章 居住证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 舟山市持有《临时居住证》的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劳动就业。享受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求职登记、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基本就业服务。可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办理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可在居住地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者鉴定。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二)社会保险。凡与本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本市创办企业的,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有相应社会保险待遇。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按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