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在对流动人口办理招工、房屋租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登记情况报送公安机关。
第六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临时居住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不发证:
(一)未满16周岁的;
(二)拟居住30日以下的;
(三)在宾馆、酒店等处住宿、医院住院、学校住宿或培训以及接受民政部门救助的人员。
第七条 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居住证》:
(一)持有《临时居住证》,在舟山市县、区连续居住满3年;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稳定工作;
(四)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等违法犯罪记录;
(七)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八)居住地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流动人口在本地工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不受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八)项规定限制,直接申领《居住证》:
(一)属于居住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或者引进人才;
(二)获居住地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三)担任规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
(四)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具有助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获得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科技部门认定的各类技术创新成果;
(六)居住地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办理《临时居住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张;不能提交近期照片的,公安机关可以采集其人像信息。
(二)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
第十条 办理《居住证》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临时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