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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暂行办法

舟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舟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市区、县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市、县(区)公安机关可委托同级政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承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

  发改、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住建、交通运输、卫生、人口计生、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申领发放

  第四条 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两类,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6个月至3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9年。

  第五条 流动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15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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