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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尖大桥管理办法


  第六条 桥梁、引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七条 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统筹安排作业计划,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第八条 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九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大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对被许可单位的施工作业,以及有关质量、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监督;并在涉路施工完毕后,参与公路方面的验收。

  第十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桥行驶,应当保持车距,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等有关通行规定;遇恶劣天气、突发事件时,应当遵守限制通行的告示。

  第十一条 下列车辆禁止上桥:

  (一)有遗洒、飘散现象或者装载明显不规范的车辆;

  (二)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

  (三)超长、超宽、超高的车辆。

  教练车不准上桥进行驾驶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长、超宽、超高物品的车辆,或者轮式专用机械、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确需过桥的,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按大桥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通行。

  第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过桥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准运手续。

  第十四条 大桥东港端高架禁止行人及非机动车通行。

  行人上、下桥应沿扶梯或大桥引(匝)道的外边缘行走;非机动车上、下桥应当沿大桥引(匝)道的外边缘行驶。

  行人过桥应当在车行道边缘线外或人行道内行走,禁止横穿机动车道或在机动车道内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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