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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尖大桥管理办法

舟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朱家尖大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朱家尖大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朱家尖大桥保护,保障其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朱家尖大桥及其安全保护区和桥区水域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朱家尖大桥,是指普通国道杭朱线舟山段普陀东港至朱家尖的跨海公路桥梁及东港高架、匝道,不包括两端路堤。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安全活动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桥区水域,是指大桥轴线南、北各1.0海里处连线与岸线所围成的水域。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朱家尖大桥保护工作。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朱家尖大桥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朱家尖大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大桥管理机构)实施。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朱家尖大桥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大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协助。

  公安、港航、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朱家尖大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普陀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大桥管理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大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桥梁、引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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