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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卫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5、教育、建设、规划和国土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做好城市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6、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7、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维护园所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畅通。

  8、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知识的指导。

  9、民政、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

  10、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努力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

  四、构建完备学前教育发展体系

  1、市、县政府应无偿划拨土地,加快步伐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鼓励创办特殊教育幼儿班,争取在各县(区)每年至少建设2-3所标准化的公办乡(镇)中心示范幼儿园,全面增强学前教育办园实力,使公办幼儿园的示范龙头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2、积极鼓励村(社区)集体办园。采取以奖代补的政策,扶持经济条件较好、生源充足且具备办园条件的村(社区)独立举办幼儿园;生源不足的村,进行联合办园,实现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在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办园辐射不到的地方,要充分利用当地闲置的校舍资源,下大力气办好学前班,大力发展学前一年或学前二年教育。

  3、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开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和规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4、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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