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气象管理办法的通知


  灾害性天气警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以及声讯服务系统、计算机网络、无线寻呼系统、电子屏幕等媒介,公开向社会播发、刊登和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保证气象预报节目的定时播出,具体播出时间、时限和次数,由其主管部门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商定。在特殊情况下,如需改变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同意。对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电视天气预报节目,由发布该预报的气象台站制作。

  天气预报节目的制作,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的播发要求,保证制作质量。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在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通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指挥系统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各类传播媒体必须及时刊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以新闻或其他形式报道气象灾害和具有重大影响气象预报信息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信息、数据等。禁止虚拟气象信息诱导消费者或引致商业效应。

  第十五条 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政府应急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安监等部门,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为平台,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指挥系统,发布预警信息、防御指南,组织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和救助。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指挥系统应与安全生产预警应急系统、110和120指挥系统等做好对接和相应的处理。政府应急办、公安、安监、水务、交通运输、住建、国土资源、林业、农牧、卫生、民政等部门和易发生气象灾害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接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指挥系统,或安排人员负责接收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接收和处理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把灾害降到最低限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