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气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政发〔2011〕121号)
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气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中卫市气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气象事业发展,规范气象行业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中卫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卫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卫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预报、气象服务、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行业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水务、国土资源、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大力发展地方气象事业,以保障气象事业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气象台站、气象设备、气象设施。
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逐级上报审批,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