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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11)

舟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制度,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舟政发〔201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群体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二)分类施救、公开便捷;

  (三)统筹协调、城乡一体;

  (四)部门合作、相互衔接。

  第三条 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对象的审批、费用的结算及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救助对象的治疗和参加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对象的费用结算及医疗救助系统模块的管理;社保部门负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对象的费用结算及医疗救助系统模块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手工结算对象的申请受理、审核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

  以下八类对象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

  (一)城镇“三无”对象、渔农村五保对象;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特困职工;

  (四)特困残疾人;

  (五)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精减职工;

  (六)重点优抚对象(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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