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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新出报〔2011〕328号)


本市相关报纸期刊主管、主办和出版单位:

  现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4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请按照《规定》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报刊出版单位规范采编流程,并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要建立健全虚假失实报道责任追究制度,对蓄意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要追究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切实承担起管导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

  报刊出版单位要认真开展“严防虚假报道”的专项学习,对所有采编人员进行采编业务、法律法规专题培训;要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新闻采编规范,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纠错、更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报刊出版单位要在本报(刊、网站)固定位置公布虚假失实报道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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