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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创新屋平台建设标准及实施(试行)办法》、《上海市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示范社区建设的实施(试行)办法》、《上海市“低碳家庭”评选标准(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社区科普专项”有关标准的通知
(沪科〔2011〕496号)


各区县科委(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十二五”期间本市社区科普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即将颁布的《上海市科普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现将《上海市社区创新屋平台建设标准及实施(试行)办法》、《上海市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示范社区建设的实施(试行)办法》及《上海市“低碳家庭”评选标准(试行)》(见附件)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一、《上海市社区创新屋平台建设标准及实施(试行)办法》

  二、《上海市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示范社区建设的实施(试行)办法》

  三、《上海市“低碳家庭”评选标准(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社区创新屋平台建设标准及实施(试行)办法

  根据上海市科普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要求,在上海市各区县街道镇建设一批社区创新屋。

  一、目的与宗旨

  上海市社区创新屋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屋)建设宗旨是“动手参与,激发创意”。它向公众弘扬科技创新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提高公众创新意识和动手实践的能力,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区公众开放,并能起到一定的引领科技创新和示范作用的服务场所,也是组织社区居民参加市区创意竞赛与活动的基础场所。

  二、基本标准:

  1、有固定场所:创新屋应建立在社区,有可以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固定专用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可分为2--3个房间),适合6周岁以上各年龄层社区居民。一次性接待能力在30人以上,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

  2、有配套设备:创新屋必须具备适合居民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动手做工具及设备(如木工车床、金属车床、锯磨组合机床和钻、铣床等),也可以根据居民需求和社区特色,增添相关设备与设施。所有设备与设施必须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相关安全与质量标准。

  3、有规范制度:创新屋的活动应接受市、区(县)科普工作管理部门的指导,建立健全年度活动计划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需配有2名以上相对稳定的指导教师(该指导教师需熟悉所使用的设备),及科普志愿者服务团队。创新屋隶属街道(镇)政府进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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