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施主体的具体名称:应填写具体实施的机构名称,如中卫市公安局。
4、依据清理:必须逐一填写有关的具体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以及文件,按照效力由高到低排列,并要写清涉及的具体条、款、项。如:《××××法》第×条×款×项;依据是文件的,请同时附送所依据文件的纸质文本或复印件。没有任何依据的,则在该栏中填写“无依据”。
5、问题审查:经审查存在问题的,在相应项目前的方框内“√”,并说明不符合
行政强制法第×条(款项)的规定,如:不符合
行政强制法第
×条×款、第×条(×)项的规定;经审查不存在问题的,则在相应项目前的方框内划“√”。
6、处理建议:“保留”是指主体合法,维持现状;“调整”是指目前不符合
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调整。提出调整建议的,要同时填写“具体调整方案”。
7、其他有需要说明的问题或情况,可以另附说明。
附件4: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名称:(印章) 填报日期:2011年 月 日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具体实施主体的名称
| 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划√)
| 处理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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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符合
|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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