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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方案


  (四)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15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束后,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向社会公布修改、废止或宣布停止执行的文件目录,并由市政府法制办将公布的文件目录汇总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四、依法清理实施行政强制主体,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一)按照《意见》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底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强制实施机关或组织向社会进行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凡是未经公布的机关或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因此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权的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如公安、国土、审计、监察、林业、农牧、水务、财政、规划、住建、人社等部门),依法进行清理,认真填报《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一件措施一表)、《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法制办审核后提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将清理结果于2011年11月20日前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二)在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必须停止执行,确需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

  2、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要纠正为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

  3、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及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要予以纠正。

  (三)两县人民政府及市直部门要结合行政强制主体清理,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人员资格、执法证件的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五、健全配套制度,确保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得到认真执行

  (一)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专门程序的配套制度,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行政强制备案审查制度,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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