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两县人民政府要将学习宣传
行政强制法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市人民政府将行政强制法的学习纳入《中卫市国家工作人员法律与专业考试三年培训规划》之中,市政府办在2011年12月底前安排进行考试。
(二)学习培训工作
1、切实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要安排专门时间,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或者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学习
行政强制法。同时要对照
行政强制法,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强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2、全面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运用
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弄懂、弄通、准确应用,在实施行政强制时,保证主体、内容、程序合法。
市政府法制办要结合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集中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补考;对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予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意见》要求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三、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完成清理任务
按照《意见》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两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市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设定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一律废止。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发挥组织、督促、协调作用,依法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清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一)清理的范围。规范性文件中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的;与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清理的任务。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制定机关负责制。市、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文件最初起草单位或实施单位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直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办公室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报本部门相关会议审定。
(三)清理步骤
1、发动部署、初审阶段(2011年10月14日至11月18日)。各部门(单位)必须认真填报《涉及行政强制规范性文件清理初审意见表》(一份文件填写一个表,逐件填写)和《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并提出清理意见。各部门的清理意见以及填报的报表要在2011年11月15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审核和整改阶段(2011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市、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由最初起草部门或实施机关提出清理意见,由本级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依照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