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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2011年年底,完善市级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县(市、区)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规定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2012年应完成40%,2013年应完成60%,2014年应完成80%,2015年应完成100%。其他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依托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伍和保安力量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的要求,建立完善市、县两级、市直部门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和联动机制,重点应对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层建筑火灾、地下空间火灾、危险化学火灾以及地震、坍塌和泄露等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灭火应急救援指挥预案,整合全市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建立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改善常规装备,增加特种装备,形成组织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消防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强化跨区域灭火救援作战实地演练,各县(市、区)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应急救援实战拉动演练,不断提高应对各类突发灾害事故的指挥水平和处置能力。针对我市高速公路、隧道车辆灾害事故的特点,在高速公路建立应急救援队,强化对交通隧道、危化品运输等突发事故处置能力。

  (三)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

  加强公安现役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大力发展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力量、消防文职人员队伍,全市形成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其他消防力量有效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1.加强公安现役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

  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正规化建设标准,不断改善消防部队营房设施和办公环境,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后勤保障体系,努力改善基层官兵的工作、生活条件。公安消防部队要严格依据条令条例,加强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努力提高消防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战斗力。积极争取公安现役编制,充实加强基层一线防火灭火力量。大力加强专业化灭火救援队伍建设,立足处置各种特殊灾害事故的实战需要,加强应用性、实战性训练,开展区域性和跨地区灭火救援实战演练,努力提高处置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化工等现代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的攻坚能力。

  2.推进消防合同制和文职人员队伍建设。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公安厅《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的实施意见》,县(市、区)中心站实有人数不低于35人、其他普通消防站实有人数不低于25人的配备标准征招合同制消防队员, 现有消防站2011年完成100%征招任务,根据“十二五”规划消防站建设进度逐步完成新建消防站合同制消防队员征招任务,其中高新园区消防站、经济开发区消防站、西区消防站、综合训练基地不少于20名,龙游、江山、常山第二消防站不少于10名,并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补充,完善合同制消防队员征招的长效机制。根据全市消防监督警力不足的实际,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公开招聘消防文职人员,按照县(市、区)大队不少于10名的最低标准进行聘用,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辅助性工作岗位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

  3.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作用。

  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在2015年年底前建成专职消防队。积极推动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超长隧道管理单位、发电厂、专用仓库和储油、储气基地等消防任务较重的大型企业,建立和巩固企业专职消防队。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可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根据执勤任务需要,逐步配备消防车辆及随车器材。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对巨化专职消防队及其他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与指导,帮助提高执勤战备水平和训练实战水平,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结合各地城镇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根据《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十二五”期间,柯城区航埠镇、龙游县湖镇镇和溪口镇、江山市峡口镇、贺村镇、长台镇和廿八都镇、常山县辉埠镇、开化县华埠镇等已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必须落实人员、经费,保持正常执勤;未建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是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以上的乡镇;二是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三是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余乡镇和单位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实际情况组建多种形式消防队。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市社区、行政村,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或消防执勤点。

  4.发展农村、社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乡镇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专兼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义务消防队。2015年年底前,所有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义务消防队伍。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可参照以下标准:人数一般不宜少于10人,要有固定的办公、训练场所(可设在村委会、居委会内),并配备1台以上手抬机动消防泵和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消防安全素质教育纳入保安队伍职业培训内容,大力推动企业、社区保安队“一队多能”,加强对保安队伍的消防业务培训,使其承担服务区初起火灾扑救任务。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公开招募热心消防工作、有一定灭火技能的志愿消防人员,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形成平战结合、快速机动的志愿消防力量体系。

  (四)着力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和社会化

  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单位为主体的新型社会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火灾隐患检查、评估、整改机制,加强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和社会化进程。

  1.建立健全消防责任目标考核机制。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监管责任、设施建设责任和检查考评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和解决消防重大事项机制。完善政府消防安全考评体系,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府任期目标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要加大消防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促进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2.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为载体,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推行以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督促单位建立“四个能力”建设长效机制。2011年上半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标准化建设基本达标,下半年50%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标准化建设基本达标;2012年上半年所有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标准化建设基本达标。应努力推动非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及较大规模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3.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同)工作机制。

  规划、住建、安监、质监、文广、工商、教育、卫生、交通运输、民政、农业、林业、铁路、民航、旅游、体育、人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行政许可或监管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应严格把关,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应函告、通报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处理,形成监管合力。

  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排查、评估、公告、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工作机制,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领导,落实整改责任,消除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等重大危险源,应当限期搬迁,并保证搬迁前或搬迁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对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区,应结合城市建设加大改造整治力度。建立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机制,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建筑、仓储场所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调查数据库,为灭火救援预案的制定夯实基础,为消防力量的合理布局提供依据,为综合防灾安全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制定出台加强建筑工程装修装饰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建设工程审批、施工的源头管理。按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颁布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及其他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探索和建立对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设计、施工及验收的协同监管机制。

  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和出台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监管机制,落实物业管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经费,将住宅小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纳入小区物业管理,落实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4.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市、县两级政府要与部门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考核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建立健全设施建设机制。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多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5.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工作机制。

  建立人员密集场所等级评定机制。深化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防控制室标准化管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整改火灾隐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消防档案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量化打分,科学合理划分安全管理登记,实施综合评定,并颁发相应的消防安全等级证书、标牌。根据不同的评定等级,采取不同的检查频次,实行分级监管。

  建立保险、消防防灾防损联动机制。推行公共娱乐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与保险公司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将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定与公众责任险费率相挂钩,通过市场化火灾风险调节机制,形成保险消防防灾防损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对投保方、借贷方火灾风险评估,促进保险承保、金融信贷和消防的良性互动。

  建立火灾隐患自查自纠承诺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建筑消防设施单位每月定期向公安消防部门上报《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隐患自查自纠表》。公安消防部门每月定期抽查核实,定期予以通报,对不按时上报或情况不属实,自我管理工作不力单位,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并建立火灾隐患函告制度,对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及时函告相关主管单位;相关主管单位依据职能督促整改。

  6.发挥消防协会行业引领作用。

  规范消防协会组织和管理,充分发挥消防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加快发展消防中介组织,积极培育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等中介组织,促进消防中介组织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整合和引导社会科技资源,不断加大消防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力度,做好消防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建、构筑物消防性能化设计和新型建筑防火材料试点推广,努力降低建筑物火灾荷载和燃烧产物毒性,从源头上预防火灾,降低火灾危害性。提升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的技术手段,建立火灾事故勘查图谱库,充分利用先进仪器设备,提高火灾事故查清率和结案率。

  (五)提升社会消防安全素质

  1.健全消防宣传教育联动机制。

  推动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宣传职责;消防宣传教育日常化,按照《衢州市综治委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积极履行本部门的消防宣传职责。各地要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宣传工作重大问题。

  2.丰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载体。

  深化“六进”工作,扩大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面。实施“消防安全从娃娃抓起”战略,每个中小学每学期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火场逃生疏散演练。扎实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2012年各县(市、区)至少创建1所“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鼓励专职消防队对外开放,为群众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提供便利。在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消防通道醒目位置设置逃生疏散线路图、消防安全警示牌、疏散指示牌等,广泛开展“三提示”宣传活动。大力开展消防安全有奖举报活动,落实“消防安全有奖举报”专项经费,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发动广大文艺工作者创作消防文艺作品,推动消防文化建设。

  3.夯实社会消防宣传基础。

  实施“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注重农村、社区消防宣传队伍建设,每个社区、农村要确定专兼职或义务消防宣传员。进一步完善消防志愿者服务体系,2011年各县(市、区)招募发展消防志愿者人数不少于本地区常住适龄人口(14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数量的3%,各级团委等志愿者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探索消防志愿者管理、服务、保障、考核和激励等机制。加强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到2015年年底,市、县级行政区域建设1个以上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其中,市级建成1个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设施功能比较齐全的消防教育馆。拓展户外传媒宣传阵地,制作动漫视频在户外、楼宇、公交视频等公共传播媒介滚动播放。各县(市、区)要在城区主要道路口设立消防专用公益广告牌。加大流动消防宣传装备配备力度,2015年各县(市、区)配备流动消防宣传车不少于1辆。

  4.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

  依托市消防协会设立消防培训学校。各县(市、区)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消防安全培训点。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规定,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2011年年底前要完成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依托市级消防部门完成对社区居委会、村“两委”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轮训。“十二五”期末,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检查维护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率达到100%。

  5.推进消防安全职业技能建设。

  落实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的作用。2011年50%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和消防检测行业执业人员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2012年75%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2013年全部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并逐步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操作人员等消防从业人员纳入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2013年力争全部专职消防队队长取得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2015年力争全部专职消防队队员取得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

  (六)切实提高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水平

  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消防经费投入,规范消防业务经费管理,不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和使用效益。

  1.完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体系。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消防业务经费按支出性质和功能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即经常性业务经费和专项性业务经费两部分,考虑到消防经费保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规划将基本建设经费一并纳入,消防业务经费包括经常性业务经费、专项性业务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三部分。

  2.保持经常性业务经费较快增长。

  “十二五”期间,全市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总体上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消防部队处置突发事件和承担社会抢险救援职能进一步拓展相适应,满足消防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时,“十二五”期间,县、市二级经常消防业务经费年增长率不得低于6%。

  3.提高专项性业务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保障水平。

  对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水源、消防通信建设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重大应急救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大型社会消防公益宣传等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落实。

  “十二五”期间,全市拟购置各类执勤消防车43辆,其中中型水罐消防车4辆、重型水罐消防车7辆、抢险救援消防车10辆、重型泡沫消防车4辆、压缩空气泡沫车6辆、高喷车4辆、排烟车1辆、消防照明车1辆、云梯车6辆;全市新建训练基地(含消防站)1个、续建消防站1个、新建消防站7个。购置、更新3300万元的器材装备(见附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消防业务事业发展规划一经批准,要严格遵照执行,不能随意变更,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实施的连续性。将规划确定的目标纳入到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体系,加强对规划实施进度和年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使规划落到实处,推动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将规划实施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

  (二)健全实施机制

  把规划确定的内容和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并制定详细的年度实施计划,出台规划实施细则,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的考核机制,保障规划分步有效实施。结合城市发展、区划调整,确保市本级、县(市、区)、乡镇三级全面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并逐步实现所有的乡级规划编制完成。

  (三)强化监督管理

  依法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建筑、居住出租房屋和“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火灾隐患的专项整治。对于宾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或者其他消防重点监控的社会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危及公众安全,情节严重,要按照《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断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附件:1、衢州市“十二五”时期消防站建设规划(2011— 2015)
  2、衢州市“十二五”时期消防车、船(艇)配置规划(2011— 2015)
  3、衢州市“十二五”时期消防装备配置规划(2011— 2015)

  附件1:
  衢州市“十二五”时期消防站建设规划(2011— 2015)

区 域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站名

性质

站级

站名

性质

站级

站名

性质

站级

站名

性质

站级

站名

性质

站级

市本级

高新园区

消防站

新建

普一

 

 

 

 

 

 

 

 

 

西区

消防站 

新建 

普一 

经济开发区

东港消防站

新建

普一

 

 

 

 

 

 

 

 

 

 

 

 

训练基地

(含消防站)

新建

训练基地

 

 

 

 

 

 

 

 

 

江山市

江山莲花山

消防站

新建

普一

 

 

 

 

 

 

 

 

 

 

 

 

龙游县

龙游城东

消防站

新建

普二

 

 

 

 

 

 

 

 

 

 

 

 

常山县

 

 

 

 

 

 

 

 

 

常山第二消防站

新建

普二

 

 

 

合 计

训练基地:1个;普通一级消防站:4个;普通二级消防站: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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