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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从2011年起连续五年每年统筹安排供销社改革发展扶持资金600万元,由市财政资金、服务业发展资金和市供销社各承担三分之一。扶持资金用于开展“新网工程”建设,培育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供销合作社各项建设。市供销合作社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补助项目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加快供销合作社房屋、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订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补办房屋、土地产权证。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重点支持“新网工程”建设和“三农”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市现行各项保险政策,通过视同、补缴等方式,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参保和社会保险欠费等遗留问题。对已经歇业、关闭、注销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缴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核销。

  (三)加强税费、土地和规划政策扶持。为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运营、监督体制,对供销合作社推进社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涉及的资产过户等各项税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对涉及农产品、农资、农村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市场和配送中心(集散中心)建设用地,按工业用地政策对待。对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仓储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涉及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经营网点与仓库等经营设施拆迁的,落实“拆一还一”政策,予以合理补偿。在城镇建设中,因规划变更,需要对供销合作社的设施、网点进行改造的,在未造成土地用途改变前提下,国土、规划等部门要予以支持,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各地在编制城乡规划中,要统筹布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行业相关设施和场地,合理解决用地指标,落实项目用地。在编制乡、村庄规划中要统筹安排综合服务社的布局,落实综合服务社建设用地或场所,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整合现有设施、经营网点等为农服务资源参与建设综合服务社。

  (四)支持社有企业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推进联合发展。支持社有企业参与现代农业建设,引导社有企业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关系,为农业生产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快推进社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社有企业上市。支持社有企业申报国家、省、市有关扶持项目。各级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系统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展项目纳入有关专项资金扶持范围,要切实帮助解决社有企业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社有企业所涉及的土地、税收、融资等有关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倾斜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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