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落实财税优惠政策。研究出台力度更大的产业扶持政策,及时兑现相关补助及奖励资金,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对经营确有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201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统筹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批准,可缓缴3~6个月应由企业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至2012年年底;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4项社会保险费,在2011年年内集中减征1个月。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补贴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补贴期限至2012年年底止,2011年最长不超过3个月,2012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上述2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1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促进就业资金予以适当补贴。此外,对市本级企业在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的社保费所产生的滞纳金,予以一次性减免75%。
三、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九)优化企业服务。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创新服务方式,简化办事程序,促进提速增效;进一步深化“三个一百”等服务制度,发挥机关效能110、工业110、金融110等平台的作用,切实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争创“四最”环境。
(十)推进银企合作。进一步健全政银企联动机制,深入开展“银行业转型升级年”、“信贷服务优化年”活动,定期召开银企对接会,充分发挥政府还贷周转金、风险投资创业资金的作用,为银企合作搭好平台、畅通渠道。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资金周转一时困难的企业,要银企携手实行“一企一策”的融资帮扶措施。
(十一)鼓励兼并重组。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与困难企业进行兼并重组,鼓励债权人以“债转股”等形式参与企业的整合重组。
(十二)加强风险防范。把经济运行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和应对机制,规范信贷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行为,切实防范经济风险、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