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衢政发〔201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通知如下:
一、加大缴费激励力度
为激励和引导参保人员早参保、多缴费、多得益,从2011年起,对选择900元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财政缴费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至40元。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财政缴费补贴标准不变。
二、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等因素,从2011年7月1日起,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70元。
三、增加缴费年限养老金档次
为进一步体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长缴多得”的原则,对缴费16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
缴费年限16年及以上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其缴费年限养老金重新计发并自2011年7月起予以补发。
四、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
从2011年4月1日起,对我市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在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发放30元的高龄补贴。
五、切实提高经办能力
各地要加大基层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投入,合理配备人员,确保乡镇(街道)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制度、工作“六到位”。加快推进行政村(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到2011年年底每个行政村(社区)服务平台要有1名人员经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并保持相对稳定,有1套信息终端设备,有1条联接专网和公网的信息线路,向每位参保人员发放1张银行卡,并建立规范的经办工作制度,作出相应的服务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