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核准石家庄市永安老年精神病养老院成立登记的批复
(石民政函〔2011〕56号)
石家庄市永安老年精神病养老院筹备组:
你们报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石家庄市永安老年精神病养老院成立登记,并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你们登记后,应遵守我国的
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石家庄市民政局,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