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统筹协调
16.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统分结合的服务业工作机制,市发改委、市现代服务业管理局要充分发挥综合规划、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工作职责,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基层服务业工作机构建设,重点开发区和乡镇要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工作人员,加强服务业发展日常事务管理、数据及信息采集报送等工作。
17.健全引导资金。整合财政扶持资金,市本级专门建立和健全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1亿元,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重点扶持市区重大项目建设、集聚区建设、重点企业培育、成长型商务中介企业和奖励服务业发展先进集体及优秀服务单位,以及服务业人才培训补助、全市性服务业重大活动等。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建立服务业发展财政引导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18.加强统计分析。完善以政府统计部门服务业财务状况调查和部门业务统计为主要内容,统分结合、相互衔接的服务业统计制度体系,加强服务业统计队伍建设,努力做到客观全面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实施服务业重点行业专项分类统计、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统计直报制度和重点企业运行网络监测制度。加强服务业发展信息交流,建立健全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和服务业形势分析例会制度。
19.加大考核力度。完善服务业发展考核办法,建立完善服务业发展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制度,加强对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和市级重点产业牵头部门的绩效考核,对服务业发展先进集体和优秀服务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20.落实配套细则。市发改委、市现代服务业管理局、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服务业政策,制定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加快服务业新一轮大发展的良好氛围,努力完成我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
五、附则
21.本意见扶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高的一项执行。
22.本意见仅适用于市区企业(不包括金融、房地产、通信及电力、石油化工、烟草等行业的国有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上级财政扶持项目如要求地方资金配套的,市财政局按本意见综合配套计算。
2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解释。有关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制订,其中涉及“一事一议”的政策由市政府统一协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