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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

  5.鼓励引进企业总部和行业龙头企业。优先引进拟在绍兴市辖内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市外服务业企业。对新引进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或其设立的地区总部、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服务业高端企业,享受绍市委发〔2010〕54号文件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对引进企业在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上给予支持,对新引进的市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对上述新引进企业的高管人员,经市政府批准,给予个人所得税的返还奖励。
  6.继续实施对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有关政策。工业企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税负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部分继续给予补助。对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其自用的房产缴纳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对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组织认定并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工业企业分离后的商贸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
  7.支持服务业企业向高端化发展。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继续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盟研究开发服务业共性和关键技术,对提升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文化传媒、数字教育、协同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服务业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的重大项目,予以优先立项。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
  二、强化要素保障
  8.强化服务业用地保障。制定符合服务业行业实际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编制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安排,对特别重大的服务业项目用地指标由市统筹解决。鼓励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9.积极拓展服务业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发符合服务业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对于发展前景好的优质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对于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支持其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探索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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