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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二十五)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好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要把中医药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把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要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发展改革、经贸、教育、科技、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业、文化、卫生、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法制、中医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六)健全中医药服务价格机制,加大对中医药特色服务的补偿。根据中医药服务的特点,建立科学的中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适时调整和增设中医特色诊疗项目,合理制定针灸、推拿、中医正骨等传统项目的服务价格,体现中医药技术劳务价值,加强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完善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药和中医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向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服务项目倾斜,引导城乡居民选择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各级财政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政府补偿办法和倾斜政策,鼓励公立中医医院提供优质中医药服务的财政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中医医院的健康发展。
  (二十七)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按照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对中医药的投入增长比例不低于对卫生投入的增长比例。2011年起,市财政新增下列中医类经常性补助:对中药饮片的使用比例按《关于激励县以上医院使用廉价药品切实降低患者医疗负担的试点方案》(嘉财社〔2009〕69号)的规定给予奖励;对采用普通针刺、灸法、推拿、药物敷贴、熏洗、拔罐、刮痧等传统中医非药物治疗手段的服务项目按每门诊人次10元的标准予补助。各县(市、区)财政按此原则给予奖励和补助。
  各级财政应保证国家级、省级中医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加大对中医药“三名三进”(名院、名科、名医,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工程建设的经费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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