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流转。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由流转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通过招标、挂牌、拍卖确定或者委托有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自行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通过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流转双方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及地上附着物的情况;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订立后,流转双方应当主动向流出地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流转备案登记手续的,还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申请表;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应当提交发包方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五)备案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还应当提交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转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