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培训理论教师和实操指导教师,有齐全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计划。
(五)内部管理规范,诚信办学,社会信誉好,无因培训质量、培训收费以及其他行为被投诉、举报和查处的记录。
(六)开展培训前有明确就业方向,与3家以上用工企业有定向培训合作协议,学员培训合格后有稳定的就业渠道。
七、经费补助
1、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各县(区)要安排经费对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2、落实到位经费。中央、自治区转移支付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职业培训的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到位。“雨露工程”的资金,由市、县(区)扶贫开发部门落实到位。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科技、安监、旅游、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参与城乡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培训。
3、强化企业责任。各类企业要按照《
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不提取或不足额提取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统一征收、专户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依法对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对于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
4、严格资金管理。培训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归口管理,坚持先培训、后按就业效果兑现培训鉴定补贴原则。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审核验收。政府招标确定的培训项目,合格率75%以上,培训后推荐就业率85%以上,半年就业稳固率达到70%以上,(在岗或签订劳动合同)灵活就业率达到60%以上(工商登记或劳动报酬证实)。培训完成后,由培训机构根据人数、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申请培训补贴。经审核确认达到培训效果的,全额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对审核确认达不到培训效果的,每项指标按25%的比例扣减培训补贴资金。培训合格率低于50%的,不予补贴。市、县(区)要加强对职业培训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真正足额有效用到职业技能培训上,培训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培训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和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
八、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