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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城镇新生劳动力、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为主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初级技能培训;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人员,结合就业岗位的实际要求,开展岗前培训;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开展创业和经营中小企业能力培训;对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农产品加工、手工编织等传统手工艺培训;对生态搬迁的农民,重点做好专项技能培训。
  五、培训形式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本地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工作,面向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在岗人员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生态移民培训。
  市、县(区)扶贫开发部门依托职业培训机构,开展“雨露工程”培训。
  市、县(区)教育部门依托职业院校,开展城乡职业教育。
  市、县(区)农牧、科技、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群众团体,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对城乡劳动者开展针对性强,有特色的创业和专项技能培训。对生态移民重点培训农业新技术、种植养殖技能和农业服务技能。
  市、县(区)商务、交通运输、安监、旅游、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按照政府统一规划,依托相关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好本系统的职业培训工作。
  六、培训机构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主管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职业培训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一批教学规范、设施完善、培训质量较高、就业效果较好、社会认可度较高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并向社会发布。
  招投标确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学校管理规范,有健全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和教学管理制度,办学环境良好。
  (三)有满足与招标培训职业(工种)相适应的理论和实操教学的场地、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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