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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7、法人股东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商务委的日期在3年以上,有完整的工商年检盖章记录);法人股东还须提供上一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8、自然人入股资金来源证明(主要指:与入股资金相匹配的个人所得税税单、股票交割单、理财产品赎回交割单、自有房产交易合同及发票契税税单等);
  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产权证上载明商业用途,租赁合同上载明用于某典当行经营);配备设施证明材料(包括符合治安要求的装修合同、设计图纸、设备设施清单等)和全体股东出具的依申请材料进行装修的承诺书,承诺书中还应承诺开业时按照全国和上海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全体股东出具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可靠并同意接受核查的承诺书。
  12、涉及国有股份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在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13、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需提供上市公司的承诺函(要求承诺:有义务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申请材料要求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需按以上顺序用A4纸整理成册并附上目录。上述注明为复印件的除外,其他材料均为原件。
  六、特别告知
  按照商务部规定,新增典当行实行额度管理。因此,可能出现审办者因递交申请排序在后而未获受理或受理后未获得审批通过的情况。对此产生的前期投入的经济损失,申办企业应予以充分认识并自行承担。

  附件2
  2011年度上海市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开设典当行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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