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形式齐全并符合格式要求的,正式受理,按时间顺序进入电脑排序。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当场退回材料,补正后重新排队。
2、从受理截止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严格审核。通过初审,并经有关部门复审后,列入正式上报商务部名单。经审核,申请材料实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额度作废,不予通过,并退回申请材料。
四、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达到《
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1、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2、自有产权或租期在三年以上的商业用房;
3、能按照要求装修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营业、防盗、监控、消防等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1、具有不少于2名的民品鉴定评估人员;
2、从事房地产典当的并具有不少于2名的房地产相关资质人员;
3、从事财产权利典当的并具有不少于2名的财产权利相关资质人员。
(五) 有不少于两个的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东股权比例合计超过50%,且最大单个股东为法人股东。法人股东股权最小应不低于2%。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不得同时作为自然人股东或其他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对法人股东具体要求:
1、成立满3年且最近2年连续赢利;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本年度内未增资,或增资前已具备相应的投资典当行能力;
2、出资额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其净资产额以内;
3、权益性投资余额(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4、净资产不低于其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其资产总额的80%;融资担保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主营业务收入持续正常;
6、不得个人独资或含有外资成分(包括外商再投资);涉及国有资本对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
(六)对自然人股东具体要求:自然人入股资金为自己所有,来源真实合法;本人非公务员,不违反《
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且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