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2011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1】104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本市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文件精神,2011年度上海市新增典当行申报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典当行总数的24%。
二、根据商务部要求,申报企业的财务审计必须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注册资金必须存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验资专户。
三、鼓励本市典当企业连锁化、规范化经营,新开设的分支机构将占用本次额度。新设立网点应符合本市典当行业发展规划,鼓励投资者到郊区新城等网点空白区新设典当企业。现有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一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四、本市暂不受理其他省市典当行在沪开设分支机构的申请。待商务部另行制定有关跨省市异地监管办法后,再按规定开展受理。
五、申办典当行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0万元。
六、设立典当行申请的审批,按受理时间的先后排序进行。至12月23日,或受理数量达到商务部下达额度的150%时,截止受理。
七、新增典当行申报材料要求:申请开设典当行应根据《
典当管理办法》、《上海市2011年度典当行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以及《上海市2011年度典当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的有关要求,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八、申报时间、地点
从即日起开始接受2011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申请材料送至上海典当行业协会
地址:香港路111号306室 电话:63293849
受理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00(12月17、18日照常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