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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各类企业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0]56号)要求,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和职业危害治理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严防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各县(区)政府和部门要严格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0]55号)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固政发[2011]120号)要求,强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行业监管指导,将部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要细化落实基层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着力抓好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齐安全监管队伍,尤其是加强县(区)、乡(镇)安全监管力量,确保安全生产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能负得了责。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落实中央在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严把企业安全准入关,抓紧出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促进责任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和市安委办要对各县(区)、各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效能进行考核,各县(区)安委会也要进一步做好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引导各单位更加注重事故工作过程。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地调查事故和追究责任,加快事故调查处理力度,调查和处理情况要做到公开透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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