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 深化“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的意见
(温委办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深化基层平安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9〕83号)要求和市委关于基层基础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部署,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深化“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基层治安稳定、群众安全感提升为目标,以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为主线,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为平台,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规范各项基础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基层综治工作能力,形成组织健全、责任明确、机制灵活、运转有效的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建好基层政法综治队伍
1、明确工作定位,切实抓好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建设。按照中央综治委、中编办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基层综治组织特别是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建设,充实力量、增强权威,确保其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尤其要配齐配强综治委(办)领导干部,明确乡镇(街道)综治委主任由党(工)委书记担任,综治办统一名称单独设置,综治办主任由党(工)委副书记担任,配齐配强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市级经济强镇和治安形势复杂、政法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通过增配或挂职方式,配备专门负责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凡具有公务员身份、从事综治工作满5周年、任现职满3年、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至少1年为“优秀”等次、所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处于领先位置或有明显进步的综治办专职副主任,享受副科级待遇,但调离现岗位后,其职级、待遇按新岗位重新确定。按照实有人口1万人以下配1名、1-3万人配2名、3-5万人配3名、5万人以上配4-5名的标准,配好政治素质好、业务工作和组织协调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含领导职数),确保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所需人员在乡镇(街道)现有在编人员中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