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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固政发〔2011〕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10月25日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率,现就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部开展审计监督。
  二、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中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三、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决算)的依据。
  四、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最多不能超过总价款的75%,绝不允许未决算而付清工程款的现象发生。
  五、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结算审核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研究确定,审计机关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审计申请的建设单位下达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通知。
  六、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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