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行政强制备案审查制度,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
(五)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
(六)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各项配套制度的调查研究,对于具有共性普遍性的制度统一作出具体规定,为全面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提供制度保障。
六、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将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与深入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市委、政府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直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认清形势,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好清理行政强制规定、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行政强制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
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对行政强制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
1、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表(略)
2、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略)
3、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略)
4、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